香港創新科技券計劃:支持企業科技創新的資助方案

創新科技署旗下的創新及科技基金於2016年11月推出,旨在支援香港本地企業和機構使用科技服務和方案,提升生產力或升級業務流程。申請科技券資助的本地企業或機構必須依據《商業登記條例》在香港登記、根據《公司條例》在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或者根據相關法例在香港成立的法定機構。申請機構不能是本港上市公司(除非該附屬機構未上市),也不能是政府資助機構或其附屬公司,並且在香港必須有實質業務運作,且該業務需與申請項目相關。空殼公司將不符合申請資格。

自2023年4月1日起,資助金額為3:1的配對模式,例如項目的整體費用為50萬元,企業或機構需自行負擔四分之一(即12.5萬元),剩下的四分之三(即37.5萬元)由科技券資助,資助上限為60萬元。若一個人擁有超過30%的股權並控制兩個或多個不同業務的機構,這些機構將被視為同一機構,並共同計算累計資助上限60萬元。企業或機構最多可提交六個項目的申請,但同一時間只能推行一個項目,項目的進行時間必須為12個月或以下。

科技券計劃於去年底推出首期撥款申請,首期撥款金額不超過獲批資助額的25%。例如,如果整體獲批40萬元,首期撥款金額將不超過10萬元。剩下的75%資助金額將在企業或機構撰寫的項目最終報告經創新科技署接納後發放。申請首期撥款的企業或機構需要簽訂資助協議,並將其相應的自行負擔部分存入指定銀行賬戶。創新科技署建議企業或機構另行開設新賬戶,以便賬目清晰。若開戶遇到困難,可向創新科技署尋求協助。

科技券資助款項可用於支付四個範疇的費用。首先是科技顧問服務,這些服務必須來自本地大學或科研機構,他們了解企業或機構的情況,並提供相應建議。如果企業或機構自己已經充分了解問題,則可以不必聘請科技顧問。另外兩個範疇是訂製或購買現成的設備、硬件、軟件和科技服務或方案。訂製的服務可能是根據公司特殊需求定制的軟件,現成的服務則是指市面上可以購買到的印表機、平板電腦等。這兩個範疇都是項目必要的組成部分,但現成部分的費用必須等於或低於項目總成本的一半。最後一個範疇是項目審計,如果核准的資助金額超過50,000元,則需要委任獨立審計師編製審計報表。審計費用一般約為數千元,而資助上限為3,000元。申請企業或機構需要提交兩個書面報價作為審計的開支項目。

申請企業或機構需要提供詳細的預算,詳細列出項目在期限內產生的成本,以及訂購服務或方案的形式。同一項目不能同時申請其他本地的公共資助,例如遙距營商計劃(D-Biz)。自2023年6月1日起,企業或機構在提交申請後的翌日即可開展項目,並在開展項目後五個工作天內提交聲明及承諾書(可在科技券網站下載)。如果申請最終未獲批准,企業或機構需要自行承擔全部費用。申請企業或機構還需要為貨品或服務提供指定數目的書面報價。如果貨品或服務價值在50,000元或以下,需要提供兩個報價;價值在50,000元至30萬元之間,需要提供三個報價;價值在30萬元至140萬元之間,需要提供五個報價;而價值超過140萬元的則需要進行公開招標。

科技券全年接受申請。申請企業或機構需要向服務供應商索取書面報價及誠信及不合謀報價或投標確認書。然後,他們需要在創新科技署的科技券計劃管理系統註冊為用戶,並通過系統提交申請,附上所需的文件。這些文件包括實質業務運作證明、商業登記署表格或公司註冊處周年申報表、申請人的香港身份證或護照副本、報價書以及已簽署的誠信及不合謀報價或投標確認書。評審準則包括項目與申請者的業務相關性、預算及推行細節的合理性,以及科技服務供應商是否有不良紀錄等。申請被拒絕的原因可能包括純粹購買現成的設備或軟硬件、涉及小量甚至不含科技元素、預算或推行細節不合理等。企業或機構可以根據之前的拒絕原因進行修訂後重新提交申請。

獲得資助後,企業或機構需要簽署資助協議並開展項目。如果需要對項目進行修改,包括更改開展或完成日期、顧問、服務提供者、設備或預算等,則需要提交充分的理據並獲得創新科技署的書面批准。

項目完成後的兩個月內,企業或機構需要通過科技券網站提交項目最終報告,該報告需要包括項目的實際成本、預算的執行情況、項目的成果、對企業或機構帶來的影響以及對創新科技署的建議。創新科技署將審核該報告並根據審核結果發放剩餘的資助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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